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城市市区每5万人一个供应网点、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5.2.5 各级粮食局建立的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5.5 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