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较大、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4.1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5 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本市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衡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及时动用市级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各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