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于每日的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向外市商调应急粮食。
(4)启动相关地区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粮食、财政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3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4 在本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县(市、区)要按照工作级的要求及时进行工作,保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