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市审计厅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市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衡水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衡水军分区后勤部、衡水武警支队后勤部负责提供战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5)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应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市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市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 应急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