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20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1、
《通知》第
一条中所称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
《通知》第
四条第一款中,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投资方取得开发产品再销售时,无论该项目在开发企业是否已经结算计税成本,投资方均按照投资额作为分回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3、
《通知》第
八条第一款中,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预提(应付)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必须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税前扣除。
4、
《通知》第
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规定时限,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后的次年4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