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具体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实验室或者省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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