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部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检、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政府;
e.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