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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代理人人数超过两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一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对反请求的答辩书,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式五份(含正本和副本);对方当事人超过2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
  本章所规定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的合同文本或者其他材料、有关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明书、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书等,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式五份(含原件或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第四章 仲裁庭组成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或两个主体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约定或者不能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如果该仲裁员为当事人所选定,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如果该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则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情况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
  ㈠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㈡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㈢依法应当回避的;
  ㈣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㈠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㈢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㈣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㈢中“其他关系”指:
  ㈠对于承办的案件提供过咨询的;
  ㈡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㈢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㈣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㈤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㈥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办案秘书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决定。
  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该仲裁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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