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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㈠有仲裁协议;
  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
  ㈠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㈡仲裁协议;
  ㈢发生纠纷的合同文本、证明书等材料;
  ㈣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预缴仲裁费用;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不预缴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虽已提出缓交申请,但未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自收到应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合并审理反请求。
  被申请人逾期提出反请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是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二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一般不超过3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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