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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一般不超过3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律师、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九条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本会仲裁员名册之日起15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应当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未达成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重新指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同一名仲裁员,选定不一致时,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仲裁员。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本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中"其他关系"系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3、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向本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且同时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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