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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

  6、公示。初步确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名单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命名。经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体评审和公示合格的单位,授予“马鞍山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称号,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者)颁发荣誉证书。
  8、复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后,凡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制度等重大问题或发现伪造事迹、弄虚作假的,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五、“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激励机制
  获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在无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一年内免除劳动保障日常巡查,社保经办机构免于社保稽核,并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方面提供方便服务;在推选“五一劳动奖状”、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文明单位、综合性优秀企业、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时,优先考虑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在推选“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以上劳模和优秀企业家活动中,涉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优先考虑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设立“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组织奖”,以表彰积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六、加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刘志祥 市委副书记
  第一副组长:刘荣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厚林 市总工会主席
      张延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谷 强 市总工会副主席
  周正忍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王海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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