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平等协商。依法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集体合同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建立履约监督责任制,履约情况良好。
4、协调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或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5、健全工会组织。依法组建工会;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制度落实;不挪用、侵占工会经费;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工作富有成效,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中作用明显,得到企业和职工的认同。
6、保障职工权益。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无不交或欠交职工社会保险金等现象;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近2年内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改制企业提留资产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兑付。
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评审程序
1、争创。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条件提出创建措施和时间表,并在本单位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2、自查。自查分达到90分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综合满意率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
3、申报。自查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表(一式三份),创建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一式十份)和在本单位公示情况等,由县、区、系统工会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和审核后,上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集中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4季度(申报2007年表彰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应于2007年6月底前上报)。
4、考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查验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发放职工调查问卷等形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审。
5、评审。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集体评审,初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