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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29.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环保考核
  积极探索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本规划制定指标和责任等纳入县区、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30.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31.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32.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加大环保投入,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33.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
  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积极探索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和温室气体清洁生产机制(CDM)。
  34.推动环境科技进步
  开展地表水、空气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与健康等研究,强化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的新技术的运用。开展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中水利用、危险废弃物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5.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开展中学生环境教育基地、实践基地、活动基地建设,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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