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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马鞍山市城市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本意见下发之日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其社区组织用房按原规划设计建设面积无偿交付所在区政府使用;规划建设未达标的,由各区政府编制社区用房规划建设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各区政府应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购买等方式,保证社区居委会用房达标,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已经交付使用的社区组织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设职责
  (一)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组织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新建住宅小区地名注册登记手续,不得自行命名。对未按要求配置社区组织用房的,市民政部门应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整改。
  (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是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组织用房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与协作,通过对土地出让、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居委会组织用房落实到位。
  市规划部门负责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方案审查把关。规划中必须按标准配置设计社区组织用房,社区组织用房应与其它用房相区别。规划部门在规划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市民政部门和所在区政府派人参加。对未按规划设计方案配套社区组织用房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证。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住宅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规定无偿提供社区组织用房面积、配套标准及具体位置。
  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对住宅小区的社区组织用房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建设监督时,确保社区组织用房的质量和规模。
  市房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出售按规定建设的社区组织用房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社区组织用房的产权属社区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用房建成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无偿移交所在区政府,区政府要及时移交给建立后的社区组织使用。社区组织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市房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负责监督。各区政府应按照社区的设置和社区组织用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接收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组织用房的合理使用。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当涂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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