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马鞍山市城市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马鞍山市城市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马政办[2006]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关于马鞍山市城市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马鞍山市城市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民政局 市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房地产局 二○○六年一月)

  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要求及建设标准
  (一)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以1000至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组织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
  (二)社区组织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就业再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活动用房包括文化、体育、娱乐等用房。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居住区(含自建房、农民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企业统建房和商品房开发等)的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按相应标准配套建设社区组织用房:1500户以下按300平方米建设;1500至3000户按400平方米建设;3000至5000户按500平方米建设;5000户以上,按600平方米建设。规模过大的居住区要按照方便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两个或几个社区,其社区组织用房按所划分的住户数配套提供相应的社区组织用房。
  (四)社区组织用房应结合住宅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社区组织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与办公和活动用房对等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社区居委会用房其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按交付的普通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