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家乐旅游区(点)基本条件
1.农家乐旅游点所在村附近有一定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或其他旅游资源。
2.在本村范围内,农家要能向游客提供参与性、体验性的农事活动项目。
3.由农家所在的行政村负责统一管理农家乐旅游服务和接待工作。
4.农家乐旅游点所在村的交通、环境条件好,食宿、接待、卫生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
5.县区旅游部门应在示范点设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并在农户接待点向游客公布。
三、创建工作类型、载体和要求
(一) 创建工作类型。创建工作类型不拘一格,形式多样,大体上可以分为观光游览型、休闲度假型、科技示范型、乡土文化型、自然生态型、学习瞻仰型、综合交叉型等。县区在组织创建“优秀旅游乡镇”和“农家乐旅游区(点)”的实践中,可根据本地的资源条件和人文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努力在体现差异化、特色化和多样化上做文章,加强对农业文明的深度展示,丰富农家乐旅游产品内涵,增强观赏性、趣味性、知识性和参与性。
(二) 创建工作载体。“优秀旅游乡镇”旅游载体要因地制宜,突出创新,其主要载体为优美的绿色景观、田园风光、山水风景、自然生态;独特的农业、渔业、林业生产过程、农民生活方式及操作示范;乡村民俗、民族风情、传统乡土文化;革命遗址、古迹建筑、名人故里等。“农家乐旅游区(点)”要突破单一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赏花摘果、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活等资源,发展以体验农村生活为特色的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活动。要通过对旅游载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广大旅游者达到愉悦身心、陶冶情操、增长知识、振奋精神等目的,促进购物、娱乐等消费。同时要通过对旅游载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使一部分农业资源升值,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使农业产品增值、农村劳动力及其生产资料增值,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提高,加快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创建工作要求。各参加创建的乡镇要对照本《意见》和《创建标准》(另发)开展创建工作,凡软硬条件达不到标准的,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已经达到的,要巩固提高,最终以经济和社会效益及旅游产业成长性、带动性作为检验创建成果的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和《马鞍山市创建“农家乐旅游区(点)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参加创建农家乐旅游区(点)做好指导、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