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向选择”就业。对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和义务兵,可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自找接收企业单位;企业可根据用工实际需要选择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双向选择”者均需办理“双向选择”有关手续。
3.扶持就业。本人要求扶持就业的,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退办)将会同市工商、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向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推介,扶持其就业。
4.复工复职、复学等。入伍前系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后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入伍前系本市户口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愿意复学的,学校应准予其复学,同时享受自谋职业待遇。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省属驻马单位安置指标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放弃政府指令性安置、“双向选择”未落实合适岗位、扶持就业的,均应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服役满2年的补助2.7万元;服役期不满10年的,每年增加0.5万元;满10年及以上补助6.9万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增发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
2.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省民政厅等13厅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皖政办〔2004〕1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马政〔2006〕13号)的优惠政策。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管理;档案交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保管3年。
3.自谋职业人员须在2006年12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城镇退役士兵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从2006年1月起,2年内自主找到接收企业单位,且需市双退办办理安置手续的,本人退回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谋职业证书,市双退办仍可予以派遣。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安置政策,不折不扣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市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引导广大城镇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本辖区内城镇退役士兵的稳定。要将安置工作纳入评选双拥模范单位考核内容,工作不落实的,不得参加考核或评选。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置政策。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道安置形势、改革政策和自谋职业的典型,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其服从安置改革大局的自觉性和自主创业的信心及勇气。
(二)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