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试点乡镇(街道)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三)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市综治办、区委政法委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列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3、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4、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5、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6、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7、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8、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就业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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