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及职责
(一)社区矫正组织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成立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编办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试点区成立“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区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办公室等参照“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区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试点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办公室等参照“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司法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