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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

  5.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6.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7.改制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对不良资产作账销案存处理,单独设账,并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四、不良资产移交
  1.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必须全部移交。在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改制方案后30天内,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改制单位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全部及时移交到市建设投资公司,移交单位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但改制单位及改制后的新单位对移交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
  2.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管理职责。
  3.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集体决议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
  4.市建设投资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同时,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不良资产处置
  1.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参照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帐销案存的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
  3.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经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后,作销案处理。
  4.债权的处置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催讨。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经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后,作销案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经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对该债权作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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