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
(马政办[2006]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改制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现结合我市事转企改制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
二、参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程序
1.改制单位应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2.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明确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的意见,同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4.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