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不得进行企业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年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生产、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对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企业或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对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书面停电通知,供电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凡作出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形成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六、加强监督,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凡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暂扣其有关证照,整改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的检查按隶属关系进行,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检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和市政府。若举报情况与检查情况不符且查证属实的,对检查组及有关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并追究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凡发现1个乡镇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凡发现1个县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3处或3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市政府要责令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