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要严格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或延续应当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前置条件。任何一证照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采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矿权人应接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延续手续,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45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可归还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后,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五、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整顿工作格局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非煤矿山安全整顿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格局。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整顿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领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行查处、取缔。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以及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限量供应爆炸物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