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管辖权限依法责令应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 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四) 当地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关闭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五) 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将关闭情况逐级上报发证机关。
依法关闭非煤矿山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 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二) 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三) 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 矿井井筒应封闭、填实,露天边坡应有效处理,在露天边坡、井筒等地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
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三证一照”管理
认真实施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证照:
(一) 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 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 需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意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