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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对涉爆人员和生产、经销、仓储、使用涉爆物品过程的安全监管,发现隐患和违规线索必须立即查实,迅速处置。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工作盲区,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涉爆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县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生产、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安全举报的处理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坚决果断地进行处理,不留隐患,并及时兑现奖励。
  五、标本兼治,着力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落实,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违规必究,决不姑息迁就。二是要对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范、标准、办法对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的不安全条件、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使用的安全本质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担负直接监管责任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助、加强配合与沟通,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互通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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