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一要立即组织专家对涉及爆炸等危险品科研生产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结合全省当前民爆行业开展的以禁“四超”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各民爆生产、流通企业执行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爆炸等危险品不失控、不流失、不违规,帐物相符,管理有序。二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流向监控制度。要认真检查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备查。
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清缴已关闭矿山企业的矿用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加强监管监察,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继续做好矿山企业的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积极配合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民爆器材企业治理“四超”的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取缔矿山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的行为,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在确定整合主体后,要依法注销原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对越界越层开采、未按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实施暂扣、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将矿山企业名称、矿区位置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收缴爆炸物品等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前置许可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营业性爆破单位必须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方可核发营业执照。要及时查处流通领域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整顿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秩序,对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加强配合,进一步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