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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马政办[2006]3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6〕4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监管、铁路、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迅速行动,全面深入地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检查整治工作
  县区政府、马钢公司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爆炸事故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涉爆单位都要立即开展自查,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对重点地区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重点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重点人员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等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一要认真做好涉爆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凡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扣留处理的,不准以罚款形式从轻处理。坚决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二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要彻底整治非法矿点和关闭停产矿点从业人员私藏的爆炸物品。对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矿点,一旦采取关闭停产措施,要严格监督其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凡发生非法转移、去向不明的,要动用一切手段进行追缴。对于私藏炸药及私炒爆炸物品逾期不交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四要依法加大对全市13个使用单位爆破器材储存库(市区7个,当涂县6个)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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