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6]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原则;
(二)依法办理、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原则;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复查(复核)的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第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事项请求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及事实依据;
(三)符合信访复查或复核范围;
(四)在《
信访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
(五)未超越复查层级直接申请复核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二)信访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