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新建居民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
(马政办[2006]2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建居民区及建筑物的名称,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区及建筑物的命名应当遵守《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及本通知的规定。
二、新建居民区、建筑物如使用“通名”的,依照下列标准申报登记:
(一)新村、小区:指总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二)花园、花苑:指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40%以上或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化休闲地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达不到“花园、花苑”标准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园、苑、居、邸、舍”等作通名。
(三)别墅:指3层以下,建造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且容积率不超过0.5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
(四)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五)公寓、新寓:指公共设施齐全、服务较好的高层居住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居住楼群。
(六)城:指总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科技展览等用途的建筑群。
(七)大厦:指12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达不到以上标准的高层楼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大楼、商厦、广厦”等作通名。
(八)广场: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和娱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用作建筑物(群)通名的,应当兼具下列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