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与原单位同级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差旅费由选派单位承担,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县区直部门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选派干部在乡镇、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的编制、职务和身份,机构改革中的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构改革中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定岗及选派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等问题的意见》(皖组字[2002]48号)办理。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选派干部任期考核为优秀的,应优先提拔使用。
省财政为每位到乡镇任职的选派干部安排1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为每位到村任职的选派干部安排4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2007年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按照省财政厅《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1]352号)的规定执行。
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分别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县区选派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五、选派干部的管理
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领导小组(选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县区委组织部、县区选派办具体负责。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侧重抓好市直部门选派干部的管理。各级要对选派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县区委和乡镇党委要按照选派干部的职责任务,根据选派乡村实际情况,帮助选派干部制定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选派干部要按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县区委组织部要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任职期间的情况。
六、切实加强对选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把选派第三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和完善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选派工作机制。要严格把好选派干部的素质关。要加强对选派工作各项资金的管理。要加强选派工作办事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