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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6]3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市气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警信号种类、等级
  我市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低温寒冷、大雾、冰雹、雷雨大风、大风、雪灾、道路结冰等11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4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等级、种类等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防御指南》执行。
  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要求
  (一)市气象台预报在本地区内将发生或者监测到已发生达到预警信号制作标准的灾害性天气并将持续时,即应启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流程。预警信号制作(含更新、解除)前,应加强与省气象台会商沟通,保证与省气象台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准确性。
  (二)市气象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手机短信、网站、语音电话和电子显示屏等传媒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市各新闻媒体应将预警信号在规定时间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三)市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时,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市委办、市政府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县区政府、各防汛指挥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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