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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马政办[2006]4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委 二〇〇六年九月)

  为落实《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的相关要求,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行使具体的综合管理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
  2.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措施,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整理、储存、维护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并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省相应机关报送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同时,还应向市信用办报送企业信用信息。
  3.各有关单位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提交要按照省发改委印发的《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发改财金〔2006〕196号)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办理,并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4.由市信用办建立市联合征信系统,并在马鞍山信用网站上建立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5.市有关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信用办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6.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信用办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意见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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