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精神文明十佳集体、十佳市民评选活动的通知
(办[2006]80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心,奋力拼搏,实现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在全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5-2006年度精神文明十佳集体、十佳市民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从2005年1月到2006年底,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我市市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在我市从业、生活的外来人员和集体(单位)均可参加十佳集体、十佳市民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十佳集体的评选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团结奋斗,作出突出贡献的;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诚实守信、服务规范、文明礼貌、积极宣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创建任务,在精神文明各项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3、领导班子团结开拓,职工思想道德素质高,有信用、讲效率、重服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社会普遍赞誉,在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
4、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关心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社会公德建设中起积极表率作用的;
5、其它方面成绩突出的。
十佳市民的评选条件:
1、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奋发有为,在全民创业、东向发展,推进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带头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热心社会公益,成为社会公民的典范;
3、努力弘扬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成为单位职工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