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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限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是制定限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是适时召开限养犬管理工作会议,了解各社区、相关单位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加强各单位和各社区之间的情况信息沟通,推广先进经验,促进限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三是摸清辖区内的无证犬、犬医院、犬用品商店、犬养殖场、犬交易市场的底数,建档立帐,认真研究并解决限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组织开展本辖区限养犬管理执法宣传工作,宣传养犬法规和犬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养犬人提高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意识。
  (二)宣传部门:对全市限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倡导党政干部及其家属带头不养犬;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重点、成效进行宣传。
  (三)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并制定考核标准,将限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四)公安部门:负责限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限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许可证》和年审手续,并对全市的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违规遛犬等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下开展对违规犬的捕杀工作;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流浪犬寄养和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狂犬病免疫注射;加强对犬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对犬养殖场、犬交易市场等涉犬单位以及进入我市的犬只免疫;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免疫的无证犬,强制实施免疫并做好犬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预防犬病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狂犬病免疫门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生狂犬病病例及时救治;加强对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进行检查;会同畜牧、公安、市容管理部门开展全市综合执法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
  (八)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及时查处;对养犬人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予以处罚;协助公安机关对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进行查处。
  (九)民政部门:指导居(村)委会,社区对养犬登记人条件进行审查,指导居(村)委会、社区宣传我市限养犬管理相关政策,开展文明养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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