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等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十六)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在发布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时,对技能岗位的指导和调控应予适当倾斜。企业应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在薪酬构成中充分考虑技能水平贡献的因素,逐步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生有关待遇执行。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期退休,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十七)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管档案等“一站式”服务。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
(十八)各级财政要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统筹安排。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分担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按一定的比例投入职业教育,并按在校学生比例统筹安排用于各类职业教育,其中分配用于技工类院校发展的职业教育费,主要加强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竞赛、考核和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