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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信访局关于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经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适用于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追究。诫勉适用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被列为年度全省或全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三)被列为年度全市信访工作重点帮助地区或单位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来市50上或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围堵冲出市以上党政机关、堵塞道路、非法聚集的;
  (五)对去京到省来市集体上访信息事先不报告,事发后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上访人员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去京到省来市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未实行领导包案,或领导接访、带案下访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造成进京去省来市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或全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和单位的,责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检查;
  (二)连续三年被列为重点帮助地区和单位,责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检查;
  (三)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或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来市100以上到省200人以上或去京50人以上,下同),围堵冲击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或领导接访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去京到省来市上访恶性事件的;
  (六)对群众去京到省来市反映问题处理、稳控不当,导致发生恶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予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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