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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马鞍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马鞍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马政办[2006]5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马鞍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制定《马鞍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货物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本目录中所涉协议供货的货物范围及其供应商,经公开招标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五、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马鞍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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