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马政[2006]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步伐,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0.10元调整为每吨0.50元;非居民(包括行政事业、工业、经营)用水由现行每吨0.15元、0.20元、0.30元统一调整为每吨0.70元。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基本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吨0.096元调整为每吨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