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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13、社区居委会职能和权限。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办事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是社区成员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有三项职能:一是管理职能。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负责或协助搞好社区的计生、治安、物业、流动人口、人民调解、卫生医疗、环境卫生、困难群众保障、退离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完成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定的管理目标;二是服务职能。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我服务,开展以便民利民、劳动中介和就业再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服务,面向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三是教育培训职能。引导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社区法制、道德、禁毒、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开展职能培训、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社区居委会是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的载体,具有三项职权:一是自治权。社区居委会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拥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内部各项事务的权力,包括民主选举权、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内部监督权等;二是协管权。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管理与社区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在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完成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政府部门要求代办的临时性工作,可实行“费随事转”,政府有关部门应向社区居委会拨支工作经费,对不属于协管范围内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对政府部门确需社区协助的长期性工作,建立准入制度,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把关,在保证必要经费的前提下,实行“人随职配、权随责走”。三是监督权。受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委托,对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工作职责进行监督、评议,并及时将监督意见向该部门或组织的上级机关和部门反馈。社区居委会对外只挂三块牌子,即: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
  14、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工作,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街道办事处要负起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责任,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开展社区各项工作,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帮助社区居委会树立为社区成员服务的崭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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