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编制和职数控制范围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乡镇机关人员)在区内平行顺向流动、职位调整,由区审批,报市人事局、编办备案。
21、在市下达的总编制内,区属学校间编制调整,由区负责,报市编办备案。小学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建、区小学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审批、区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区负责。
22、除特殊规定外,辖区内中小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合同鉴证、工资总额审核工作,由区负责。
23、居住在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核,再就业优惠政策兑现初审,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含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综合统计等工作,由区负责。
24、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机构外,其他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许可,由区审批。
(五)党群组织管理方面
25、除市委规定外,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由所在区管理。
(六)机构编制人员、财政分配方面
26、按照人随事走和“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精简市级相关机构、编制和人员,建立健全区级相应机构,合理增加区级编制,充实区级人员力量。具体方案由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批后实施。
27、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合理调整市区财政分配方案,在维持原财政开支渠道的同时,落实向区放权工作经费,扩大区级财政保障功能。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批后实施。
三、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的保障措施
1、为保证向区放权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成立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统一领导实施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工作。
2、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按要求制定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工作具体方案,报市放权领导机构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按时落实到位。各区与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予以衔接。在放权的过渡期间,维稳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搞好配合。
3、对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各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帮助各区把属地管理事项实施好。
4、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市委、市政府将从市相关单位选调优秀人员充实区级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