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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促进城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4、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项目审批权、种子广告内容审查权,由区行使;辖区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由区出具。
  5、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外,市级涉农项目资金由市拨付到区,由区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
  6、在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区工业集中区内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由区负责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工业集中区内厂房、道路竣工验收。
  7、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大项目规划时,征求所在区意见。城区内零星建设、村民建房,由区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市规划范围内暂未利用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后,允许区临时使用。
  8、所有广场和主次干道行道树、绿化带及两侧绿地游园,由所在区负责管理、维护。
  9、城市危旧房改造,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由区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含小区管理)的监管,由区负责。
  10、改革市容环卫管理体制。市级除保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所有户外广告设置都必须按统一规划要求审批),对生活垃圾处置场、建筑垃圾管理所、建筑垃圾处置场及粪库实行统一管理外,垃圾中转站、环卫车辆、公共厕所等其他管理权限均下放各区行使。
  11、调整市区两级行政执法范围。各区行政执法局承担辖区内的行政执法任务,市行政执法局主要做好监督指导、重大执法活动统筹协调、复议等工作,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三)社会管理方面
  12、“十一五”期间,将现有市直属小学、初级中学分批移交所在区管理。
  13、区属小学的建设、教育管理、办学水平评估,区属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由区负责。
  1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监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管,由区负责。
  15、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权,由区行使。
  16、城乡低保工作中的橙色保障、城市“三无”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定期救济,以及农村贫困户的救济款项,由区审批办理,报市民政局备案。
  17、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及待遇调整,由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18、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原征集的区接收安置。市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安置协调工作。
  (四)人事劳动管理方面
  19、市及市以上垂直部门对各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所在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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