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
(马政[2006]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马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作以下调整: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上年的15%调整为20%。当涂县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当涂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市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年的单位和个人各800元调整为各1100元。今后可根据职工工资的变动情况,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适时调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