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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6]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
效能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行政领导认真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解放思想,优化服务环境,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领导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县区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一、落实领导批示的职责划分
  1.市长批示给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市长反馈落实情况,不得层层转批。
  2.副市长、秘书长批示给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事项,由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副市长、秘书长反馈落实情况,不得再行转批。
  3.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给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事项,由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秘书长、副秘书长反馈落实情况,不得再行转批。
  二、文件签批的时限
  1.对下级机关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根据领导分工,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签批,或批转有关部门办理。领导同志对送签的公文,一般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领导外出按工作补位制度执行,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报文单位作出说明。
  2.对县区、部门和单位的请示性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按规定的办文时限予以回复。其中,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涉及政策性强的请示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紧急重要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因公出国(境)、解决经费、购买公务用车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并适时答复。
  3.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领导批示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事项,相关负责同志应及时上手,直接牵头办理或协调交办,一般不得再行转批。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市政府要求的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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