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就业基础工作和建设。建立适应就业形势需要的失业登记统计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建立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完善制度,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程序,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参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的社会环境
(二十八)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九)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就业资金预算,建立与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