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九)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使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二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按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执行。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到户口所在地申领《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化调控,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一)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困难的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经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或县区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二)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严格审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多渠道筹措职工分流安置费用,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切实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广泛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各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