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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工资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工资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
  (十一)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核发放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
  (十三)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下同)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继续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所在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补贴政策。上述卡的式样及具体内容,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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