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街道成立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就业服务。组建街道劳务公司的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积极拓展境外劳务输出,努力推进城镇劳动力实现异地就业和境外就业;建立并逐步推广村级劳务公司,发展农村劳务经济,组织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搞好衔接,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七)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据实给予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减免税的限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