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一)实行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5-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下同)的项目,可以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标书的内容。投标人应将非营业性公建配套(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支预算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小区公共照明电费和照明设施维修管理费用应当计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前期物业管理向市房地产局备案。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核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核准图;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证明;
3.业主临时公约;
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5.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6.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市房地产局对下列事项进行备案审查: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和标准是否明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实行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接管制度
(一)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核准制度。
新建住宅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套单位核验确认。市房地产局对验收、核验确认情况进行登记,对全部办讫的,出具“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没有“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退还。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当月及此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应当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实行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