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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列支,或者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事宜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区内公告,接受监督。
  三、加强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的基本配套设施,包括:1、小区道路照明、楼道照明等公共照明;2、小区出入口值班室、围墙等封闭设施;3、楼宇自控、安防监控等安保设施设备;4、物业管理、物业经营服务、社区办公、医疗等用房;5、车场、车库、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学校、菜场,道路、绿化、卫生及其他专业配套设施设备等。
  上述各项基本配套设施的要求应当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新建住宅项目按以下标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1.2‰配置物业经营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下同),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
  多层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高层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用房又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分期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布局要合理,要保障先期交付使用的物业能够便利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用房应独立成套,具备水、电等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规划部门应当将以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内容,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市房产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三)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应以保障先期入住业主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先期交付的物业区域与施工现场应当有设施隔离。
  (四)新建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其及时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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