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政[2006]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市、区分工负责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各区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地产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负责监督新建住宅小区的移交、接管,监督与检查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组织区内物业管理服务达标创优考评,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
建设、规划、物价、市容、环保、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
(一)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0日前,指导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完成换届工作。要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规范,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修订原《业主公约》,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定期对换届和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